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责任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责任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水平,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切实履行“劝阻、制止、报告”的责任,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规范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九百四十二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等有关规定,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履行及时劝阻、制止、报告的责任和义务。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约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日常巡查、检查,加大对“两个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高空坠物、装修作业等重点安全隐患的排查,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形下也可采取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报告,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