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员在办理招标备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上传,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上限控制价、通知和补遗上传,项目开标及中标书发放等环节时,须通过网上认证或在设区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刷卡认证,确认其有效身份;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应携带诚信卡,以示合法身份。
第十二条 投标人的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监理工程师)在投标前通过诚信库管理系统申请办理诚信卡,作为个人电子身份识别证件。持卡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自治区内组织的各类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
第十三条 企业须为本单位从事投标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诚信卡,专职投标员以本企业的名义参加项目投标交易活动,每个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可指定一名专职投标员参加,指定的专职投标员诚信卡与负责项目对应。项目投标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下载工程量清单、上限控制价、通知和补遗及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均可通过网上或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刷卡的方式,验证指定专职投标员身份的有效性及有无不良行为处理记录,验证通过后即可参加投标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开标时,与相应项目对应的人员,应持项目经理、安全员或总监诚信卡到设区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刷卡认证,并由监管部门核验真实身份。在诚信卡中记有不良行为处理记录的人员,在被处理期间,将被禁止或被限制投标。
直接发包的项目,也应核验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在诚信卡中记有不良行为处理记录的人员,在被处理期间,不能作为项目部人员。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备案(直接承发包项目合同备案)后,系统将自动锁定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及安全员、总监(在3个在建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的)相关信息。至此,上述人员的诚信卡在未被解锁前,将不具备再次投标或参加项目承发包活动的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诚信卡的适用范围及解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