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诚信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和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的要求,负责行业内相关人员信息数据录入核实,为企业及个人申办诚信卡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建立培训考核制度。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自治区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评标专家至少两年参加一次自治区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其他持卡人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活动。持卡人的培训情况将在诚信卡中记载,作为必要的考核依据。
第三十条 诚信卡均与本企业诚信库实现联接,企业的各类相关信息均由网络自动生成,构成行业管理的原始档案。各类相关信息通过"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对外辐射,形成行业管理的核心。
第三十一条 对于企业和个人申报的虚假信息,经查实后,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企业原则上1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申报人原则上1年内不予办理诚信卡,并将处罚情况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对外公告,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诚信卡作为建筑市场准入的有效证件,是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诚信卡的日常维护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市县主管部门须加强诚信卡的日常管理,及时录入相关人员在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类监管信息,核验诚信卡的应用过程,并对诚信卡的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管,逐步扩大诚信卡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应用范围,促进市场规范运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