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村镇(城建)办,房屋拆迁单位,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拆除行为,确保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宁波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0】2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拆除工程相关主体职责
(一)市建设局是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的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市建筑安全监察站负责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日常监管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已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
(三)拆迁人是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主体。拆迁人应当在拆除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房屋总高度10米以上或楼层三层及以上的房屋应采用机械或爆破拆除的施工方案,且应在招投标中明确,并组织有关单位对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交底和现场踏勘,加强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总体协调管理,拆迁人委托拆迁的项目,由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进行协调管理。
拆除工程可能涉及地上、地下管(杆)线的,拆迁人应提前进行公告,并在开工前召集管线业主单位、施工和现场安全管理等有关单位,召开施工协调会,对安全施工作业职责作出明确分工,对管线情况进行现场交底。根据工程拆除规模,拆迁人应指定1至2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监管。
(四)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对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直接责任。施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拆除工程安全施工。
(五)拆除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实施监理,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至少配备1名监理人员,3万平方米以上至少配备2名监理人员。
二、进一步规范拆除工程发包行为
(六)拆迁人应通过招标等形式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或爆破与拆除工程(限非爆破拆除)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严禁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七)拆迁人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施工企业时应签订施工合同,并签订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三、进一步落实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八)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领取拆迁许可证拆迁项目的拆除工程施工实施备案制度。拆迁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办理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办理,龙山、观海卫、周巷镇在各自镇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办理。备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市建筑安全监察站。
(九)市建筑安全监察站收到工程拆除备案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安全监督方案,并组织拆迁人(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进行拆除工程安全监督交底。
(十)拆迁人办理备案手续应填写《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1、房屋拆迁许可证;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施工组织设计;
5、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尘、降噪、减震和保洁等文明施工措施,同时附拆除工程承包合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等资料。
备案手续完成后,窗口工作人员在施工企业提供的建造师、安全员业绩本上对拆房项目进行登记、盖章,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在收到备案资料后,对工程进行交底、检查,并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拆除过程安全施工情况进行评定(附件2),记入建造师、安全员业绩本。
四 、进一步规范拆除工程施工行为
(十一)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应根据拆除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委托监理的还应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除文保建筑迁建等特殊情况外,总高度10米或楼层三层及以上的房屋应该采用机械或爆破拆除的施工方案。
对下列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应由拆迁人牵头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审: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5其他楼层层高超过5米或拆除难度比较高的拆除工程。
(十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应检查建筑内、外侧以及地上地下各类管线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的,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在建筑物内的人员撤离安置后方可施工。
(十三)拆除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拆除工程施工安全。
(十四)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施工时应进行洒水防尘,当风力大于六级时应停止施工,同时做好降噪、减震和保洁等文明施工措施,并在现场主要出入口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牌,载明施工概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拆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伤亡事故,施工企业应立即做好抢险和救护工作,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按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隐瞒不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十六)各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及备案管理机制,加强对拆除工程施工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确保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十七)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政执法力度,对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未经备案擅自开工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拆迁人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对拆房企业故意拖延工期或拆房中出现较多安全隐患的,根据情节大小,限制拆房企业业务量;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并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附件1: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_2030
附件2: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评定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