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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搜集:推进我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推进我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12/10 15: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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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管〔2015〕105号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地税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我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7日

关于推进我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建筑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和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和技术进步为动力,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核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素质,改进经营管理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把建筑业打造成为技术先进的现代产业、节能减排的绿色产业和带动力强的支柱产业。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区建筑业发展实现六大目标。

——企业产值目标:全区建筑业企业总产值突破5000亿元,比2014年翻一番,年增长速度超过10%。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区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以上。

——结构调整目标:建筑业企业上市企业数量实现零的突破,千亿元产值企业实现零的突破,百亿元产值企业力争达到20家,特级资质企业数量从目前的3家增加到6家。

——民生保障目标:建筑业产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突破100万人,到2020年免费给所有建筑工人发放工资卡,实现“工资月结、银行代发”。

——质量创优目标:每年争创“鲁班奖”工程2项、“国家优质工程”奖工程5项、“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工程10项。

——安全生产目标:受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杜绝发生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年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自治区下达指标范围内。

——文明施工目标:努力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降低施工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每年争创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10个。

    二、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

    (三)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取消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入桂备案手续,取消市、县两级任何形式的与市场准入挂钩的备案登记制度,取消强制外地企业参加培训或在当地成立子公司等不利于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妨碍企业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积极实施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制度,推行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便民服务,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隔日发卡。进一步开放我区勘察设计市场,对区内外勘察设计企业列入信息动态监管平台管理。实施市级招标文件范本备案制度,凡有地域保护内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建成后,取消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全面清理涉及建筑业企业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各类费用,除依法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或费用,且不得提高上述保证金的比例。积极支持采用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函作为建筑业企业保证金,鼓励采用保险方式替代质量保证金,鼓励各地试点综合运用农民工实名制及市场诚信方式创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鼓励各地试点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政府对建筑行业管理模式由行业管理向帮扶企业发展转变,促进企业经营战略由单一经营向多业并举、多元化发展转变。按照“放得实、接得住、管得好”的原则,适时按权限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招标代理乙级、二级注册建造师等资质资格审批事项。全面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网上申报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审批涉及到的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均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建立骨干企业行政审批跟踪服务制度,选择一批产值规模大、工程质量优、创新能力强、社会贡献多的建筑业企业作为服务试点。建立资质资格评审会企业申辩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建立资质资格许可后动态监管制度,实现24小时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及时清理出市场。

    (五)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非政府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方式,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严格实施全区统一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文件范本制度,进一步完善适用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工程总承包、专业发包、劳务分包等一系列招标文件范本,并适时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禁止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以及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不进入集中交易场所交易等行为。鼓励实施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积极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将诚信行为引入招投标,实行“技术+商务+诚信”三合一评标办法。积极推进综合评估法,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预算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施工招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力争2015年底前全区各设区市的房建市政工程实现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完善专家评标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透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标后评估。理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体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队伍建设,实现各层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管的标准统一、程序接轨、信息共享。

    (六)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以建设广西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为核心,重点加强项目库、人员库建设,争取尽早建成勘察、设计、规划、园林、房地产、物业等数据库,实现数据互联互通。2015年底前要实现全区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数据库与全国数据库联网。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执法处罚等信息,公开曝光各类市场主体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对诚信经营并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宣传表扬。对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及时曝光,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直至清理出建筑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行开展参建五方责任主体信用评价,实施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

    (七)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国家规定强制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监理招标时,要严格执行监理招标文件范本制度,不得将报价作为唯一评标内容。探索建立实施监理合同告知制度。指导行业协会研究制订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定岗标准,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总监的项目最多不得超过3个。鼓励行业协会制订监理服务收费标准作为市场指导价格。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的工程项目,可不再委托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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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强化建设单位行为监管。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合同履约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指定分包和肢解发包,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技术咨询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加强合同备案和履约监管,企业派驻项目管理人员要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鼓励其向承包商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加快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审计和结算速度,确保工程款及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采取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的条件。

    (九)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体系。重点健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决定价格、监管行之有效”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一是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二是建设工程造价诚信管理体系。三是推进计价制度及规则的建设,重点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等相关制度,及时修订补充各专业各阶段定额,加快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定额。凡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安劳保费等规费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四是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完善造价信息制度建设,做好全区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标指数发布工作,准确反映工程价格和变动趋势,为宏观调控、投资决策、工程造价确定、控制和调整提供信息服务。五是加强计价及合同履约的监管,引导市场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同时,强化对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造价监管,加大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合同和造价成果文件审查力度。六是不断完善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结算价管理制度,从制度上对造价管理全过程实施监管,同时积累以往工程造价数据信息,为各类工程造价信息采集提供制度保障。

    三、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十)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要强化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保证合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周期,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强化勘察设计企业质量责任,特别是落实勘察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重点加强对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等环节及建筑节能、深基坑、抗震设防、消防、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监管,持续开展全区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检查活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要强化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责任,进一步强化施工图审查情况报送机制,完善不良行为认定及发布标准。

    (十一)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重点实施开工前质量安全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永久性标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制度。准确认定、重点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质量抽查巡查制度,推进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实行优质优先政策。所有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不限注册地、不限工程所在地,只要获得地厅级、省部级、国家级优质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企业均可以在招标投标中获得加分;同时获多个奖项的,加分时只加一个最高奖项计分。营造“优质优价”市场环境,对获得地厅级、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鼓励发包方按合同约定给予承包方一定比例的奖励,并计入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造价。

    (十二)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提高施工企业的质量检验能力。整顿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出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线监测管理办法,建立检测数据实时监控系统,加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加大比对检测、监督抽测力度,按一定比例对检测机构进行抽查,对非法、违规企业实行信息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建立健全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制度,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测。

    (十三)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活动,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全面推行样板引路制度,鼓励企业开展建筑主体结构创优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工程质量论坛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观摩会。积极推进可视化技术交底制度,提高交底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入推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全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

    (十四)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租赁行业管理,鼓励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研究探索建筑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架租赁、安装(搭设)、使用、拆除、维护保养一体化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水平。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持续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架、深基坑安全专项治理,建设面向企业安全监管人员和政府安全监督人员的实训基地。

    (十五)强化施工安全监督。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原则,积极实施企业和人员安全生产动态扣分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保障机制,在招标时将安全生产费用单列,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主管部门可以对该企业在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延期。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推动建设单位对重大工程实行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投入。鼓励建设单位聘用社会机构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各市、县要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有关经费,强化对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推进监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加大对县域工程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程等质量管理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污水垃圾处理等民生工程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以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的督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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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

    (十六)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开展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相关课题研究,明确发展目标和路径,协调出台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激励政策。选择1—2个试点示范城市,2015年要建设1—2个住宅产业化基地,启动1—2个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建设。从2015年6月开始,各市、县新建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应有一定比例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对符合现行政策要求的建筑工业化基地和示范工程建设,财政、科技、国土等部门要予以支持。二是实施技术推动。加快研究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相关技术标准,推动产品的标准化。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建筑体系,大力发展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技术集成水平;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管理技术。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为抓手,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大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三是强化监管保障。探索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工程质量监管制度,从源头上对产业现代化部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延伸管理,不断强化产业现代化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管,在实践经验基础上,探索制定产业现代化部品检验、质量验收、监理验收、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十七)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人才队伍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适合建筑产业人才发现、培育、引进和激励制度。大规模开展执业资格人员、现场专业人员、安全“三类人员”、紧缺专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探索由财政支持解决诸如安全“三类人员”考试考核经费途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全面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引导企业改革用工模式,对关键岗位工人做到有劳务合同、有工资发放、有社会保险、有教育培训。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成立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向劳务企业转型,支持个体劳务专业户申办劳务分包企业。对申请办理的,简化劳务分包企业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建筑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保证60%以上经费用于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培训。鼓励各地创新机制落实企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大力开展建筑企业职工队伍的全员培训和劳动技能竞赛,在建筑施工现场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不断扩大农民工技能培训规模,提高农民工劳动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积极推行新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及保险中介公司开展防损防灾宣传教育培训。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变。

    (十八)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和重大公益性项目方案招投标制度,鼓励国内优秀方案设计团队参与我区公共建筑方案设计。完善重大项目方案的评选程序,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开展区内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引导勘察设计企业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以城市设计为引导,推动“美丽广西”建设。依据城市发展总体战略,通过运用现代城市设计的理念与手段,从构筑优美的城市空间环境形象和加强城市土地利用调控角度出发,融入自然山水特征和历史文化特色,明确我区未来城市空间形态的总体框架与发展思路。

    (十九)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对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占50%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加快进度。积极推动建立适合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调整有关管理制度,为推行工程总承包创造政策环境。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自主选择分包商,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负责。

    (二十)提升建筑业技术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专项资金,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的建筑科研开发项目按规定实行税费优惠。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和施工工法标准,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支持企业提高信息化水平,引导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强化项目过程管理。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改造传统建筑企业,对企业管理流程进行再造。加大对减隔震技术等设计方法和先进工艺的研究推广力度,把编制技术地方标准列入加快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发展的重要课题。结合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积极推动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并结合地方气候特征及地域特色,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和推广。对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

    五、加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及时掌握和研究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新情况。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科技、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形成促进我区建筑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十二)重点扶持优势建筑业企业。全区重点扶持100个建筑业骨干企业,企业名单每两年评定一次,由相关建筑行业协会负责组织申报并评定、发布,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要加大对重点扶持建筑业骨干企业扶持和指导。鼓励中央和区外骨干建筑业企业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二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市、县对符合政府鼓励引导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在安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方面予以扶持。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一级资质,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政府质量奖,技术研发中心、发明专利、标准、施工工法获国家认定,在境外承包工程年外汇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各级人民政府可制定激励政策给予扶持。

    (二十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依法进行分包的,按全部工程额扣除专业分包工程承包额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禁止向建筑业企业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保证金,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

    (二十五)加强行业协会作用。各级建筑行业协会要积极研究制定非政府和非国有投资工程咨询服务类收费行业参考价,维护行业发展利益。要建立健全与我区建筑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平台,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建筑市场管理、技术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加强与区内外同行及相关机构的联系,切实做好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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